餐飲行業廚房油煙管道清洗的法律規定_深圳市愛美佳保潔服務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18-09-06 13:58 | 瀏覽量: | 作者:愛美佳保潔
新的《北京市消防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11年5月27日修訂,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針對清洗廚房排油煙管道的具體規定以及違反本規定未及時清洗煙道的相關處罰辦法,詳見本法規第三十二條、第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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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單位食堂,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范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
第八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有食堂的單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煙管道清洗規范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火災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向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規范的,責令改正,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單位存在嚴重消防違法行為或者多次發生同類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知有關機構將該單位的違法信息記入信用信息系統。
第八十九條 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第九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條例規定,導致火災發生或者火災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設定的行政處罰,除另有規定外,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九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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